黑教基〔2011〕77号
关于印发《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(暂行)》
和《黑龙江省乡镇中心幼儿园 办园基本标准(暂行)》的通知
各市(行署)教育局,省农垦总局、森工总局教育局:
为配合全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,特别是规范省定1200所公办幼儿园建设,为各地城市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建设、设施设备配备、教职工配备以及保教管理提供基本遵循,进一步推进幼儿园建设的标准化、科学化和规范化,依据国家《幼儿园管理条例》、《幼儿园工作规程》、《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(试行)》、《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》、《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》、《托儿所、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》、《全日制、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(试行)》等精神,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我厅组织制定了《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(暂行)》、《黑龙江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,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、卫生厅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签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并提出如下意见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一、本《标准》是规划、建设、管理和评估城市幼儿园、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基本依据。其中,县城驻地举办的各类幼儿园(包括街道办事处举办的幼儿园)执行城市幼儿园办园标准。本《标准》为暂行标准,待国家有关标准出台后,结合我省实际,将做进一步修订。
二、本《标准》中规定的基本指标是本省举办各类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相应《标准》中规划指标的要求。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。
三、各地应本着“安全、节约、适用”的原则建设幼儿园,既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幼儿园标准化建设,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需要;又要厉行节约,切合实际,避免资源浪费。不得使用公共资金超标准建设豪华幼儿园。
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及时进行总结,并将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给我厅基础教育二处。
黑龙江省教育厅
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
《黑龙江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(暂行)》.doc
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标准(合一版发网的).doc